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高校10000元/年,非高校10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高校5000元/年,非高校5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高校3000元/年,非高校30000元/年;
(四)团体会员,高校2000元/年,非高校10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100元/年,学生会员免费;
*政府及相关事业单位按高校标准缴费,个人申请入会仅接受政府、高校等事业单位数字经济相关专家。
第五条 缴纳办法
(一)理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推荐单位相应成为理事单位,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二)学会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直接收取;
(三)会费应按年度及时汇入学会银行帐号。
第六条 会费使用
(一)会员活动费用支出;
(二)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等费用支出;
(三)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
(四)秘书处人员成本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省科协、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情况需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并接受审计和监督。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本年度会员名单报送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本学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九条 超过一年期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