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2-12-08

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高校10000元/年,非高校100000/

(二)副理事长单位,高校5000元/年,非高校5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高校3000元/年,非高校30000元/年;

(四)团体会员,高校2000元/年,非高校10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100元/年,学生会员免费;

*政府及相关事业单位按高校标准缴费个人申请入会仅接受政府高校等事业单位数字经济相关专家

第五条 缴纳办法

(一)理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推荐单位相应成为理事单位,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二)学会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直接收取;

(三)会费应按年度及时汇入学会银行帐号。

第六条 会费使用

(一)会员活动费用支出;

(二)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等费用支出;

(三)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

(四)秘书处人员成本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省科协、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情况需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并接受审计和监督。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本年度会员名单报送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本学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九条 超过一年期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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