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积极参与学会的学术活动,更好地发挥学会在江苏省数字经济学科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创新中心)的管理,依据《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章程》(下称《章程》),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下设的若干分支机构,是为了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需要而设立,依据数字经济学学科体系以及数字经济的现实需求等原则划分,主要从事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章程》、本管理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某某某工作/专业委员会”、“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某某某创新中心”,中英文名称要一致,并使用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的标识(LOGO)。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学会秘书处根据学科发展的现实需要提报,经学会负责人审议,理事会审核而设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研究领域不重复;
(二)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
(三)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有可持续学术/业务模式;
(四)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并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秘书处与学会秘书处保持联系。秘书处的办公面积需在30 平方米以上,至少有 3 名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一)申请。由至少该学科(专业)的 10 名专家会员以及 3 家会员单位作为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研究领域、主要职能、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及学术交流规划;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的提名名单。
(二)论证。学会秘书处收到设立新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组织开展论证会,会议的专家由学会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构成,由秘书处主持。论证后,秘书处 7 个工作日内整理论证建议提交理事会审核。
(三)审批。学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秘书处将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上报省科协备案。对未通过理事会审核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作出决议后 10 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四)筹建。申请经省科协备案后,拟设立分支机构需尽快落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并尽快通过举行成立大会,宣布该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并选举确定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分支机构一般应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或称支撑单位)。分支机构可申请使用学会公章, 铭牌由学会统一制作并悬挂于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财务可委托学会代管或因工作所需,向学会申请专款专用。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参见《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五)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得到所在单位批准,所有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单位会员公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核准:
(一)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学科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变更(合并)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须经学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合并)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合并)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变更(合并)书面报告;
(二)关于变更(合并)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学会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会员,实行“退出制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者重组的动议,提交学会理事会审议:
(一)年度未开展学术活动,或不参加学会年会活动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三)私刻公章,私下收取会员会费的;
(四)未经学会同意,变更名称、负责人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学会监督检查的;
(六)不履行总结报告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本办法情形的。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
(一)研究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学术动态;
(二)提供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四)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六)提供专业领域内的相关业务服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会负责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大会,需如期主持召开换届大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至少 20 名专家成员及 5 名单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优先考虑本学会(副)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优先考虑本学会理事或者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委员一般为从事该学科(专业)的科研及专业从业人员,并且为本学会会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单位委员需为数字经济或相关领域的机构,并且为学会单位会员。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0%。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主任人数不超过委员数的 10%, 原则上最多 8 人。
因特殊情况超过两届的,或者提前更换的,须报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在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分支机构大会表决通过,会议纪要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须提前 30 天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会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对外代表分支机构发言;组织、主持召开分支机构全体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督促形成会议纪要;领导分支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和组织分支机构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审批分支机构财务收支,由秘书长执行;签署分支机构有关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如已设立秘书处,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票据由主任签批,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秘书长签批,与学会秘书处同频;
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
分支机构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向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状况;
其他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分支机构各项活动;
对分支机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有退出分支机构的自由。
分支机构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分支机构决议,维护分支机构的声誉和权益;
关心分支机构工作,按规定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挂靠单位应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且有义务向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年度未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挂靠单位,分支机构与该挂靠单位脱钩,由学会秘书处另寻挂靠单位。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如认为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委员、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委员颁发聘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分支机构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可单独设置具体委员会工作办法,文件内容不得违反《章程》及本办法相关内容,提交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通过建立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繁荣学术研究、培养发现人才、推进产业经济学科发展。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并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公章,不得私自与社会经济实体签属经营性协议,不得擅自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 12 月底以前,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并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分支机构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分支机构进行表彰或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表彰与批评依据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的评估。分支机构应根据要求,每年将学术活动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的表彰或批评由学会理事会决定。
分支机构学术活动评估指标主要有:
学术会议的频度、规模、参加人数、参加人员分布的领域和代表性;
是否有会议征文,以及提交论文的数量、录用论文的数量和比例、发表论文的质量;论文出版情况;
学术活动的效果、在同行中的知名度和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分支机构工作的评估指标主要有:
遵守学会章程和分支机构条例及其他规章的情况;
民主办会、组织建设和内部工作情况;
参与由学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
和学会秘书处信息沟通情况;
新闻推广及宣传的情况;
学会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数字经济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