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 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修订)

2024-04-16

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的实施,鼓励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举工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联合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尽快成长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储备力量。


第三条 托举工程分为省科协资金资助、省级学会资金资助、设区市科协资金资助,每人资助2—5万元,实施周期2年。


第四条 坚持同行专家评议。每位资助对象至少经2位同行专家评议并推荐。


第五条 坚持大平台培养。充分依托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为资助对象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条   坚持精准托举。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坚持服务江苏发展。加强与科技前沿、与国家和省内重大需求相结合,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承担托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基础与条件:

(一)有工作方案。包括资助对象名额、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公示等。

(二)有经费保障。须为托举工程设立或自筹相应的资助经费,确保顺利实施。

(三)有组织基础。内部治理规范,历年的托举工程实施情况良好。有以下情况的无申报资格:年检结论最近一次为“不合格”或最近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的省级学会;前期执行过程中遴选程序违规、经费使用违规的学会。


第九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养方案。包括培养工作组织机构、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

(二)专家团队。团队成员由相同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权威专家组成,对资助对象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

(三)支撑平台。包括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等,应符合资助对象成长成才需求。

(四)工作基础。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学科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人才举荐、培养、评价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能力。


第十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学术道德;

(二)省、市、县(市、区)科协所属学会、企业科协的会员;

(三)年龄在35岁以下;

(四)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

(六)曾入选过本托举工程,已经入选国家或省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才一般不作为资助对象人选。


第三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省科协主要任务:

(一)统筹协调托举工程的规划安排;

(二)审核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的实施方案;

(三)发布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申报通知;

(四)审核发布资助对象名单;

(五)指导做好托举工程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托举工程的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主要任务:

(一)   成立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

(二)   组织资助对象的申报、审查、评审、公示、上报;

(三) 联系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建立科研平台或联合培养机制,为资助对象的成长提供条件;

(四) 做好考核管理,建立资助对象个人档案和跟踪机制。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主要任务:

(一)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术科研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涉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根据资助对象的个体特点和专业特长,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目标与具体方案;

(三)吸收资助对象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支持申请科研课题或独立承担核心技术研发工作;

(四)为资助对象参加高端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坛等提供机会和条件;

(五)配合做好考核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参加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组织的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建言献策等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启动托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自愿申报,填写申报书, 提交实施方案;

(二)省科协审核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的实施方案,确定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资助对象名额;

(三)发布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托举工程资助对象的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宣传发动。青年科技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登录系统申报。

(二)形式审查。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依据遴选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各自有效候选人。

(三)专家评审。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分别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通过专家打分、投票的方式选出拟资助人选。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应为本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拟资助人选获推荐票数不得少于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

(四)公示上报。拟资助人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核。


第十七条   省科协面向社会发布资助对象名单,颁发入选证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协资助资金、省级学会资助资金、设区市科协资助资金,按照统一计划、统一进度、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托举工程资助经费下拨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资助对象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使用。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应定期对托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经费计划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省科协在托举工程到期前发布通知,明确程序要求,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按通知要求,撰写总结材料,填写托举工程总结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承担托举工程的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总结材料应包含托举工程实施、绩效、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思路。


第二十三条   省科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分别对所资助对象托举情况进行评估,给出验收结论。同时总结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典型案例、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故事和成果宣传材料等,上报省科协。

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直至验收结论合格。


第二十四条   省科协审核通过后统一颁发结项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苏科协发〔2018〕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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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公众科技网

编辑:文艳群 陈   敏

对:杨   逸

审核:伍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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